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化的全面铺开,以及CRS2.0及跨境监管政策的不断升级,超高净值家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法域与专业领域之间,为家族构建一个可传承的财富大厦?2026年4月23日,在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的支持下,中伦柏荣战略慈善与财富传承团队顺利举办了“晨星沙龙”第六期—深圳站活动。
本次沙龙活动以“跨境财富传承的制度框架与实务要点——新加坡、瑞士、美国、中国比较”为题,邀请了来自新加坡、瑞士的专业人士,围绕全球税筹和信托搭建、家族治理、战略慈善规划等领域,聚焦全球化、战略性的顶层架构设计,系统梳理美国、瑞士、新加坡及中国的规则体系及解决方案。
本期沙龙活动由中伦柏荣战略慈善与财富传承团队李帆律师(海南亚洲公益研究院DAF国际研究中心秘书长)主持,来自新加坡本土四大律所之一的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税务和私人客户服务板块的谢君苓律师、杨时勇律师、张雪瑶女士,家族传承与股权信托专家滕杰博士,瑞士Finakey S.A.董事及合伙人Lauren Nan 女士,以及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柏荣律师、李帆律师作为分享嘉宾,进行专题分享,并与现场观众进行交流互动。

活动现场
德尊(Drew & Napier)律师事务所的谢君苓律师与张雪瑶女士以“高净值家庭如何布局新加坡财富传承:信托传承案例解析”为主题,围绕家族传承架构中的核心概念及新加坡的家族信托实践,深度拆解了新加坡作为财富管理高地的制度逻辑。
新加坡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张雪瑶女士
张雪瑶女士介绍到新加坡法律项下信托存续上限为100年,但通过灵活选择泽西法(Jersey Law)或者其他司法辖区的信托法作为管辖法,可实现资产的永续传承。在新加坡法律项下,除资产保护、保持业务连续性等优势以外,信托的一大优势是不受强制继承制度的限制以及可以避开遗嘱认证程序。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在生前把资产放到信托里,这些资产就不受强制继承的限制,并且,委托人可以完全按照个人意愿分配资产,有效规避了普通法系中繁琐且可能导致资产冻结数月的遗嘱认证程序。
此外,张雪瑶女士还介绍了新加坡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PTC是专门设立用于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的私人公司,PTC通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持牌。与由外部机构直接担任受托人相比,PTC往往更容易被家族接受,它为家族提供一个相对熟悉、可承接核心资产持有功能的平台。然而,PTC虽然满足了家族的“掌控感”,但法律强制要求PTC要聘请持牌信托公司提供信托管理服务,并完成必要的反洗钱、尽职调查等合规工作。
张雪瑶女士介绍了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典型架构,并系统梳理了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与免税投资基金之间的关系。其中,家族办公室主要负责为超高净值家族提供资产及投资相关的日常行政管理、运营协调与综合服务。
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典型架构一:

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典型架构二:

新加坡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董事 谢君苓律师
谢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实操经验,通过五个极具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了高净值家庭在跨境财富传承中的核心顾虑及对应的解决方案。谢律师指出,高净值家庭往往面临“怕控制权分散”、“怕家里吵架”等现实痛点,因此需要通过信托、家族宪章等工具构建“硬性结构”与“软性规则”。
谢律师分享到,对于上市公司创始人而言,风险之一在于股权分散导致的控制权旁落,因此,通过“PTC +家族宪章”的设计,可以保护上市公司控制权。具体来看,以某个实际参与的客户案件为例,私人信托公司 (PTC) 的设立能让家族保留对底层股权的实际掌控感,维持“江山仍由自家管”的心理安全感。配合家族宪章,并在家族委员会中引入律师、会计师、银行家等外部专业人士,提供相对独立、稳健且具公信力的判断,可以平衡分歧与决策僵局,作为决策的“压舱石”,防止因子女套现或内部不和导致的外部势力介入。谢律师介绍了该客户“私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家族宪章”的整体方案,该方案可以实现核心股权集中、治理机制清晰及代际承接有序。

在身处高风险环境时,谢律师建议通过“分装”逻辑来保护整体资产版图。例如,将地产及经营性资产等分别装入独立的家族信托中,以不同信托分别持有不同类别资产,实现风险隔离与分类管理,使得外界难以穿透整体资产全貌。在这样的安排之下,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不同司法辖区的信托特点持有不同类型的资产,如BVI的VISTA信托持有经营企业股权,可以保留现有管理架构,减少受托人介入日常经营决策的需要,有助于在信托框架下长期集中持有相关业务资产,避免企业股权被分散出售;另一方面,各信托之间相互独立,即便某一资产发生债权风险,其风险也会被锁定在单一信托内,不会波及家族的其他财富。
此外,谢律师提示到,一部分国内客户错误地将信托资产视作个人存款,“随叫随给”。实际上,受托人在分配资产(如受益人买房、留学)时,会严格审核合同与凭证。若客户无法在心理上接受这种“隔离”,那在面临诉讼时,信托架构极易被判定为“虚假信托”而崩塌。
因此,财富传承并不只是“留给谁”的问题,更是“如何留、按什么节奏留、能否真正体现自己心意”的安排,只有把家族最重要的家底真正沉淀下来,才能以更稳健、可持续、可控的方式为家族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家族传承与股权信托专家 滕杰博士
股权信托专家滕杰博士以“股权信托与家族治理协同路径的中外实践”为题,针对中国本土环境下股权信托的架构设计、实操痛点以及家族治理的协同进行了深度且系统性的分享。
滕博士指出,企业家客户的传承需求最为复杂,因为企业是家族财富的“发动机”,如果股权传承处理不当,极易从“正面案例”变为“反面教材”,关键在于能否在跨生命周期的阶段实现有序运行和稳定传递。
滕博士介绍到,目前境内绝大部分的股权信托采用“家族信托+SPV(有限合伙)+底层公司”模式。然而这种主流结构也面临着挑战。一方面,这种架构中,委托人通常担任 GP公司的股东以保留控制权(GP为普通合伙人,承担“家族决策公司”及“家族治理平台”的角色)。但一旦委托人去世,GP公司的股权可能面临复杂的继承纠纷或离婚分割,导致整个传承架构“不堪一击”。因此,可以将GP公司的股权由家族基金会(或者DAF基金会)持有,并形成家族理事会的表决指令向GP公司的传导机制,防止GP公司的个人股东离世后架构“悬空”。

其次,单纯的股权信托仅解决了所有权的持有,并未解决“谁来管企业”的治理问题,因此必须提前规划控制权的接班机制,防止所有权在信托内、控制权却在信托外“裸奔”的局面。此外,在目前的实践中,股权进入信托被视为“交易”行为,缺乏非交易过户的免税通道,若股权有大幅增值,转入时需按增值部分的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享中滕博士专门介绍了德国博世(Bosch)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企业的所有权由非自然人主体(如公益基金会)持有,以实现资产持有架构的永续存在,避免因自然人死亡导致的继承分割。控制权则由信托/家族决策委员会行使。经营权由家族成员与职业经理人共同负责。这样“三权分立”的结构设计,实现了跨代的永续治理。

滕博士提到,目前在境内,由于缺乏特定的私益基金会制度,可将少量股权(如0.1%的股权)定向捐赠给公益基金会,通过协议约定由家族理事会行使投票权,从而解决控制权“悬空”问题,实现所有权、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关于家族宪章在家族传承与家族治理中的作用,滕博士提到,家族宪章的目的是建立家族的共同价值观。在中国法律项下,家族宪章的本质是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合同,其效力低于公司章程,且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宪章条款必须与信托利益的分配挂钩。如果家族宪章直接规定“禁止移民”等人身权利限制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如约定“若移民/不守家规,则减少或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受益权”,则是法律上可执行的经济约束,不会当然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新加坡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董事 杨时勇律师
杨时勇律师凭借其超过20年的税务执业经验,从私人财富管理的视角,深度解析了新加坡的税制优势、税务居民身份判定、跨境合规(CRS/CARF)以及反避税实务。
杨律师指出,新加坡受高净值人士青睐的首要原因是其清晰、稳定的属地税收原则。新加坡仅对产生于新加坡境内的收益,或在境外赚取并汇入新加坡的收益征税。
此外,新加坡的整体低税率环境及多重税收豁免政策也吸引了不少高净值人群。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的固定税率为17%,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率,最高为24%(针对年收入需在百万新币以上),大部分个人的平均税率通常仅在10%-11%左右。公司利润在公司层面缴税后,向股东派发的股息通常不再征税,且不设预扣税。除此之外,新加坡还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或财富税。
关于境外来源收入豁免(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杨律师进一步解释到,针对公司汇入新加坡的境外收益(股息、分支利润、服务费),需满足以下三点方可免税:
1. 已被征税:该笔收入在境外来源国已实际缴纳过税款。(The income must have been subject to tax in the foreign jurisdiction)
2. 税率门槛:来源国最高的公司税率至少要达到15%。(The foreign jurisdiction’s headline corporate tax rate must be at least 15%)
3. 有利认定:只要不是恶意的避税安排,税务局通常认为该豁免对居民有利。(The Comptroller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exemption is beneficial to the Singapore tax resident person.)
关于税务居民身份及信息交换方面,杨律师提示到,新加坡的工作准证(EP)并不等于其就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可能会涉及到双重税务身份的问题,即中国税务居民通常按全球所得纳税,取得新加坡身份并不自动切断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此外,在CRS2.0(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背景下,新加坡将于2027年开始收集数据,并于2028年正式按CRS 2.0标准交换信息。届时,对于持有中国护照的客户,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客户并非中国税务居民,则无论该客户是否具有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银行都可能将其视为中国税务居民进行信息交换。同时, CARF(加密资产申报框架,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补齐了监管漏洞,将自动信息交换扩展至加密资产和区块链交易。不同于 CRS关注“账户”, CARF更关注“交易”,涵盖范围包括加密货币(比特币、以太币)、稳定币,以及具有二级市场价值的NFT。
在高透明度的监管环境下,杨律师特别强调,仅改变信息路径是不够的。作为中国税收居民,无论信息是否被交换,都负有全球征税下的自主申报义务。
瑞士Finakey S.A.董事及合伙人 Lauren Nan女士
在本次沙龙中,拥有30多年瑞士生活经验的专家Lauren深入分享了瑞士在全球财富治理中的独特地位、瑞士信托的架构优势以及针对高净值人群的移民、税务规划。
Lauren强调,在全球化背景下,高净值家族面临资产分布广、各国税制差异大以及地缘政治不确定等挑战。她提出一个前瞻性观点:“未来十年真正保护财富的不是收益率,而是结构”。
Lauren介绍到,瑞士作为全球最大的跨境资产管理中心,拥有三项核心优势:稳定、中立、长期主义。具体来说,首先,瑞士拥有超过200年的财富管理历史,政治与法律高度稳定,秉持中立主义和长期主义。作为非普通法国家,瑞士在处理信托资产时具有独特的结构优势。其次,瑞士不设公开的受益人登记簿,也不记录信托名称,隐私保护性极强。即便在CRS全球信息交换的环境下,瑞士金融机构的首要原则仍是保护客户及其金融系统安全。对于全权委托信托,若未指定受益人,则无需提交受益人信息。同时,瑞士受托人可以灵活运用泽西岛(Jersey)、根西岛(Guernsey)或开曼(Cayman)等地的法律来设立信托,而不局限于瑞士本国法。由于不受100年或150年存续期的法律限制,瑞士信托可以实现永久性传承。
Lauren提出,在进行整个财富结构的设计时,应当秉承“结构优先于产品,治理优先于税务,长期稳定优先于短期效用”的原则。她认为,财富固然可以被创造,但唯有依靠合理的结构安排,财富才能真正跨越三代,实现长期传承与稳定。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柏荣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柏荣律师与李帆律师从“信托+保险+战略慈善”的家族传承综合解决方案的角度,介绍了中国与美国的架构实践,重点探讨了如何将法律、税务、治理与慈善深度融合。
刘律师强调,目前家族传承的发展趋势是“结构管理”正在取代单纯的“资产管理”,财富保护的关键在于架构的稳固可持续。真正的传承不只是财富转移,而是多维治理体系,包含:个人、家庭、财务、商业、慈善五个传承维度。传承所使用的工具必须服从于目标,专业人员应协助客户从“水面上10%”的工具应用层面,深入到“水下90%”的价值观与制度设计。
刘律师提出了“信托+保险+战略慈善”是家族传承中的王牌组合,可以筑起稳固的财富大厦。首先,底座是保险,是风险转移工具,可以通过确定的现金流和杠杆解决传承的“长度”问题。其次,财富大厦的四梁八柱是信托、治理与投资,家族信托实现风险隔离,可以保护财产的“硬度”,家族投资负责分散风险,家族治理负责结构的协调稳定。最后,顶端是战略慈善,解决财富存在的意义,能够实现传承的“高度”。
刘律师还介绍了专业人员如何在客户资源上进行结构性、协调性协作的方案。他指出,跨专业、跨法域的协作必须建立在合规和结构清晰的基础上。因为专业机构通过业务转介费进行合作,有着极大的合规风险。在法律、保险、信托、投资等强监管领域,如果非持牌机构收取转介费,即便名义上叫“咨询费”或“协调费”,也属于违规。转介费可能扭曲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和专业独立性,破坏客户信任。

因此,协作的可持续性可通过治理层,而非转介费实现。治理层类似“虚拟家族办公室”或“投行统筹”,只提供结构协调和流程监督。所有专业判断、服务合同和报酬安排,均由独立专业机构直接负责。治理层不替代任何专业判断,不参与合同签订,也不收取转介费。“中立性高于机会,中立性一旦破坏,信任不可修复。”

刘律师指出,慈善不应是情绪行为,而应是制度化的锁定安排。捐赠者建议基金(Donor-Advised Fund, DAF)不是核心资产工具,而是资产收益端的“接口”。它像一个“慈善钱包”,捐赠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慈善机构以获得税务优惠,但保留对投资方向和捐赠对象的“建议权”而非控制权。因此,在家族传承的架构设计上,建议将 DAF 设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这样,一部分信托收益会按照既定规则直接流向慈善账户,使家族收益与慈善行为同步发生,避免财富在家族内部封闭循环。
刘律师详细介绍了适用于美籍或持有美国资产人士的美国慈善剩余信托(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CRT)架构。CRT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其核心机制是在存续期间,非慈善受益人(如设立人或配偶)领取现金流(年金),信托期满或受益人去世后,剩余资产归慈善机构。
这种结构主要是为了解决“有钱的穷人”所面临的问题,即拥有丰厚增值资产(如房产、股权)但缺乏现金流,且直接出售面临约35%沉重税负的人群。在CRT的结构下,设立人将资产转入CRT,出售实现免税重组,使得设立人一方面能获得15-20年的稳定年金(现金流),另一方面,能利用省下的资本利得税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子女最终通过保险获得确定的资产补偿。同时,慈善机构还能获得未来的剩余资产,实现一个“三赢”的方案。并且,在税务的层面,一方面,捐赠部分可抵扣所得税;其次,资产入托后出售,不触发当期的资本利得税;最终,相应的资产也不会进入遗产税体系。

中伦律师事务所 李帆律师
李帆律师针对客户最关心的信息交换问题,探讨了将资产从 CRS 体系(如新加坡、香港)转移至美国金融机构(FATCA体系)的三种技术路径。
第一种是IB(盈透证券)账户内转方案,即将资产从 IB 香港或 IB 新加坡直接转至 IB 美国,实现“物理转换”,改变司法管辖区。此方案下,客户必须满足美国严苛的 KYC 和反洗钱要求,且账户必须是同名内转(In-kind Transfer)。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美国单一成员 LLC。美国税法实行的是“穿透实体”(Pass-through)纳税,在公司层面没有实体税。但是,虽然规避了CRS,但仍需处理美国税收申报(如填写5472表格)。同时,在这种方案下还需关注中国税法下的“受控外国企业(CFC)”风险,即利润即便不分配,也可能被中国税局视同分配并征税。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BVI公司并在美国开设证券账户,以BVI公司持有美国证券账户。在该架构下,可以发挥BVI公司在美国遗产税方面的Blocker(阻断器)作用。一般而言,对于非居民外国人(NRA,Nonresident Alien),只要直接持有美国境内资产(比如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旦发生意外,面临的最高遗产税率高达40%,而豁免额仅仅只6万美元。但如果通过BVI公司持有美国证券账户,因BVI公司股权不属于美国属地资产,从而可以有效规避美国遗产税。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IRC §864(b)(2),非美国人(NRA)仅为自有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不构成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非ECI),则在美国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可实现免税。在股息预扣税方面,美国股息预扣税通常为30%,但若能引用中美双边协定,满足“中国税务居民”等条件,则可能申请降低至10%。
李帆律师特别强调,通过体系转换虽然改变了信息交换的路径,避开了自动交换,但并不意味着豁免了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纳税义务。中国公民仍负有自主申报和缴纳境外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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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李帆律师主持,谢君苓律师、滕杰博士、杨时勇律师和Lauren四位专家进行了圆桌讨论,针对跨境财富管理中的控制权、税务合规及身份规划等实务热点进行了深度探讨。专家们总结认为:在全球合规趋严的背景下,结构管理优于资产管理,通过合理的法律与税务架构设计,才能确保财富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长远有效的传承。
目前,“晨星沙龙”已在北京、青岛、杭州、深圳等地连续举办了六场公益性沙龙分享活动,吸引了众多家族企业、法律、金融、学术和公益等领域人员参与,反响热烈。晨星沙龙将继续关注全球财富管理的前沿动向,并在更多城市开展沙龙活动,诚邀各界人士参与,共同为财富保驾护航,助家族基业长青!
“晨星沙龙”是由中伦柏荣战略慈善与财富传承团队推动举办的系列公益性沙龙活动,主要围绕企业家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慈善、家族传承等主题,为专业人员、企业家、专家学者搭建一个无障碍沟通、双向赋能的平台,以助力企业家基业长青,并协助专业人员开展有品位(“战略慈善”)、有内涵(“道术结合的财富传承”)、有愿景的业务拓展与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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