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以“多元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的首届“亚洲公益论坛”在海南海口举行。来自16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及15个国际组织约400名中外嘉宾共话亚洲公益慈善高质量发展的机遇、趋势与未来。
论坛期间,由中国递爱福捐赠者建议基金论坛作为行业支持平台,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共同举办了“公益慈善与财富传承”分论坛。分论坛由中伦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和资管部负责人、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刘柏荣主持,以“捐赠者建议基金(DAF)生态链在中国的发展及落地实践”及“金融向善与财富传承” 两大主题进行,与会嘉宾共议财富传承之发展,探讨公益慈善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与发展路径。
其中,在“捐赠者建议基金(DAF)生态链在中国的发展及落地实践”主题下,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执行秘书长毛文婷分享“捐赠者建议基金(DAF)在中国的应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高华俊分享“以知识服务为导向的公益性家办的落地实践”;中国递爱福捐赠者建议基金论坛秘书长冷慧卿博士分享“致力于DAF、家族传承、公益金融生态共享的中国递爱福捐赠者建议基金论坛”;中伦柏荣战略慈善与财富传承团队联席负责人李帆分享“以慈善为赋能工具,以商业模式推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内容。
在“金融向善与财富传承” 主题下,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吴方伟分享“关于金融向善的评价标准探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The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STEP)中国区主席李宪明分享“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香港时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香港中国金融协会副主席陈东分享“香港和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发展比较”;中航信托总经理助理、递爱福公益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姜燕分享“以慈善信托助力家族精神传承”等内容。
以上讲员的主题分享均已通过微信文章(含视频)的方式发布,供大家阅读了解。
讲员介绍
李宪明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The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STEP)中国区主席,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中国慈善联合会理事会理事,曾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中国银监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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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财富管理业务这两年非常火,各大金融机构都在探讨,包括券商、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而信托工具因为它独特的制度优势,在财富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受关注,尤其是家族信托业务。
本篇内容以“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为题,围绕“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功能”以及“家族信托应用”三个方面,就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进行一些分享。
1、家族信托概述
1.1 境内家族信托法律制度框架
信托是财富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制度之一。财富管理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界限明确的部门法,而是由很多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框架共同构成的。这其中包括家事法律、公司法律、税务法律、外汇法律等等,当然也包括信托法。
1.1.1 信托的法律基础
首先,信托作为一种民事活动,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要求。
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信托的内容。在继承篇里,将遗嘱信托和遗嘱、遗赠并列,作为遗产处置的方式之一。《民法典》和每个人息息相关,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信托出现在这样一部重要的大法中,对推动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活动中的普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家族信托需要遵守《民法典》中的很多规定和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托方案在设计时,无论是信托目的,还是受益人安排、信托利益分配方案都需要符合这些基本原则,否则有可能导致信托效力瑕疵。
此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家族信托活动的法律基础。例如,《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这种新型权利,可能会引起家族信托业务的联动。具体而言,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特定家庭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资助的一方的居住问题、包括老年人的以房养老问题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不动产的家族信托领域,居住权可能实现委托人多样化的传承目的。比如,A某患了重疾,担心不久于人世,所以他以主要的财产,即一套房产的所有权设立家族信托,确定他的独子作为受益人,并且为他的父母登记居住权直至他们去世。这样一来,既能将房子最终传承给儿子,又能确保他父母在世时的居住权,一举两得。所以居住权的新规定,可以为家族信托的设计带来很多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1.1.2 信托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信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内正式确立,这是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
《信托法》非常明确地肯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之外,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财产。
同样,2020年末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95条也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013年开始,家族信托在国内陆续出现,信托公司、商业银行都开始积极探索家族信托领域。随着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信托的监管机构也意识到家族信托的市场潜力及需求。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从此确立信托服务的转型发展方向,即“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
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监管部门颁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首次对家族信托作出官方定义,规定了家族信托1000万的门槛要求,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规范和引导。
近年来,信托行业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监管部门在今年初颁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信托业务分类。
信托业务分类是实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是落实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政策的基本要务,不仅单纯的出于理论研究、统计和实务的需要,更是事关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
《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了三大类,分别是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在《分类通知》的正式稿中,将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位置提前至第一大分类,这项调整透露出在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大背景下,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发展服务信托。并且,《分类通知》除了将资产服务信托的位置提前,更是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放在了资产服务信托的最前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对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期待和重视。更进一步的,家族信托业务,作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其中位列第一的信托业务。由此,也足以见得,家族信托是受监管之引导、有政策之护航的蓝海业务。
1.2 家族信托的定义
自《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之后,业内普遍参照该等释义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规模以及受益人范围等要求。但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37号文的定义对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分类通知》则在37号文的基础上经过3轮征求意见稿的打磨,最终以《分类通知》的方式对家族信托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总体而言,家族信托的定义包括5个核心要素:
1.2.1 委托人的范围
此前37号文及《分类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委托人范围为“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但法律法规并未对“家庭”进行定义,“家庭”也不属于《信托法》对委托人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所以在实操中对于“家庭”这一抽象概念难以把握。
在《分类通知》正式稿中,监管做出回应,将委托人范围修改为“单一个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个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虽然法律法规暂无“血亲”和“姻亲”的定义,但从中可以看出亲属的范围较广,且“单一个人及其亲属”相比于“家庭”更明确也更具有操作性。
1.2.2 家族信托规模
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该规定明确了1000万元的家族信托规模,但具体来看会遇到两个问题:第一,1000万元的信托规模是否能够分期交付,例如,成立时先交500万元,过1年后再交付500万元;第二,1000万元仅是信托成立时的门槛要求,还是在信托存续期间也需要持续满足。
《分类通知》为上述问题提供了答案,在最终的《分类通知》正式稿中,明确规定“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由此可见,1000万的成立门槛不能分期交付,但期间家族信托因信托利益分配、投资亏损等导致规模低于1000万则是可以的。
1.2.3 受益人的范围
37号文中对于受益人范围的限定是“家庭成员”,因37号文没有对“家庭成员”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实务中业内普遍依据《民法典》第1045和第1050条的规定来确定家庭成员,第1045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但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该等范围较小,很难满足客户个性化的传承意愿。此次《分类通知》就把“家庭成员”修改为“亲属”,如上所述,亲属的范围比较广,受益人的范围就变得宽泛很多,可以解决实操中更灵活的定制意愿。
1.2.4 家族慈善
在三次分配的大背景下,很多客户希望通过家族信托进行一些慈善安排。但37号文中的受益人范围并不包含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分类通知》将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纳入到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未来我们判断,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嵌入慈善的因素,慈善信托可以和家族信托实现有效联动,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2.5 反向定义
37号文及《分类通知》2022年4月与10月征求意见稿中均明确“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实际是想将家族信托与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资产管理信托区别开来。
其中,“专户理财性质”比较好理解,但最终《分类通知》将“资产管理属性”删除了,可能是考虑到家族信托自身会提供财产规划和资产配置服务,这可能会与不允许有资产管理属性的要求相悖。
1.3 家族信托的特点
家族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点以及特点:
1.3.1 信托目的
首先,信托目的不同。家族信托是以传承为目的,资产管理信托以投资增值为目的。当然,这不代表家族信托不能保值增值,传承与保值增值并不冲突。
1.3.2 信托财产
其次,信托财产不同。资产管理信托的信托财产主要是现金,家族信托理论上可以包括委托人名下的各种形式的财产,包括股权、不动产等等。资产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而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提供财产投资、保管、出售、购买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1.3.3 信托期限
再次,信托期限不同。家族信托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长达几十年,甚至有的委托人将信托期限设计为永续,而资产管理信托一般仅有几年。
1.3.4 受益人
最后,受益人不同。资产管理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而家族信托是“自益+他益”,受益人除了委托人自己,还需要包括其亲属。
2、家族信托功能
信托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经济与社会功能,能够实现家业传承、建设优良家风、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生福祉,因为它具有特殊的法律结构,由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利益、信托受益人等特殊的制度要素构成。
在信托活动中,财产是核心要素,但并不是信托的全部。
(1)从信托制度的需求看,人们用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是表达一种价值观念。
通过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表达社会倡导或允许的价值理念,并规划自身的生活和工作。在社会层面,信托活动可以培育和践行时代所要求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和行为规范。
(2)从信托制度的结构看,信托财产承载着人们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
创造和占有财富是人的本能需要。国家对社会财富的运用和分配也表达了社会的价值观念,能够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
所以,在信托关系中,人们并没有止步于对财富的占有和传承。信托财产是信托活动的物质保障,信托目的融入委托人的意愿,是信托活动的精神和灵魂。信托财产有机连接着人的自然本能与社会属性。通过信托设计,信托财产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群中进行配置,发挥了传承家风家训,凝聚社会精神文化的功能。
(3)从信托制度的功能看,通过权利转换和受益权设计,形成了一种文化传承机制。
信托财产本身无法表达价值观念,需要一种连续、稳定的机制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过程中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目的。信托结构中的受托人制度和信托受益人制度为信托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聚焦于家族信托的功能,在我国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增进民生福祉等新时代背景下,家族信托的作用越发受到重视,主要功能涵盖:财富传承、文化传承和公益慈善。
2.1 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可以围绕财富传承的制度需求进行规划设计,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公司治理、家族治理、财产隔离保护等问题,实现永续传承。事实上,财富有序的传承是实现社会稳定、家业长青、家庭成员团结的关键。
信托制度灵活性的特点,让它天然具备了财富传承的功能。关于信托的灵活性,有一句名言:信托的运用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具体来说,信托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1)信托目的
第一,信托目的可以灵活约定。以监管文件规定的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为例,就涵盖了“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等等不同目的。
(2)信托期限
第二,信托期限可以灵活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我国法律对信托期限没有反永续规则,理论上可以永久存续,这也为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提供了便利。
(3)信托财产投资配置
第三,信托财产投资配置可以灵活约定。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约定投资的范围、比例,可以约定由自己进行投资决策,也可以约定由受托人进行决策,实现多样化的理财需求。
(4)信托利益分配
最后,信托利益的分配可以灵活约定。这是信托相比其他传承工具一个很大的优势,无论在委托人身前还是身后,受托人都会忠实履行传承方案要求,将信托财产按委托人意愿进行分配。
2.2 文化传承
家族信托可以家风建设为目标,解决家族和谐、子女教育、家族文化建设中的难题。家风建设是家族传承的内在要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缩影。
我国《民法典》此次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新增了一条“优良家风”的内容,强调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基本宗旨。《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随后颁发的《十四五规划》也明确规定了要建设文明家庭、传承优良家风,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很多家族信托文件中,委托人会将家风家训写进家庭信托文件或者家族宪章中,作为家庭成员的行为准则。有的委托人还会将受益人的品行和对家风家教的执行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的指标之一,引导受益人塑造谦和正直的人格,避免他们误入歧途。有些家族信托通过让受益人共同参与慈善活动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因此,基于信托灵活性的特点,信托安排不仅可以实现物质财富的传承,还可以实现家族文化、家风家训的传承。
锦天城作为长期深耕在家族财富管理,尤其是家族信托领域的法律服务机构,曾协助多家信托公司、高净值客户等定制私人财富管理及传承方案。在锦天城服务的一例家族信托业务中,委托人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希望子女可以把家族世代坚守相传的非遗手艺传承下来,并且发扬光大,所以在信托文件中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了相应的条款安排,将家训、非遗手艺元素融合在信托架构里。最终,在实现家族物质财富传承的同时,也实现了家族匠人精神和文化的传承。
2.3 公益慈善
近年来,国家多次强调要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高收入人群回报社会。实际上,信托制度在慈善方面运用有天然的基因。
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人们可以设立专门进行慈善活动的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目前已成为除成立基金会以外的又一个主流的开展慈善活动途径。
此外,人们也可以在各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比如家族信托的结构中嵌入慈善安排,将慈善活动与财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去年5月21日,袁隆平慈善信托正式成立,锦天城也很荣幸为这个项目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该信托的委托人是袁隆平的夫人,受益人是在农业科技和生产发展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团队以及农业高校的优秀毕业生等等。比较特殊的是,信托采取了开放式的架构设置,后续可以增加委托人和追加慈善资金,袁隆平院士在国内外拥有崇高声誉和巨大影响,相信这种家族慈善的示范效应会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关心科技创新事业发展,扩大信托的公益效能。
3、家族信托应用
关于家族信托所具有的业务模式,从家族信托的核心要素——信托财产来分类,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可以首先分为两大类:资金型家族信托和非资金型家族信托。
非资金型的家族信托业务具体类型又包括:股权及股票家族信托、金融产品受益权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及艺术品等特殊动产家族信托。
3.1 资金型家族信托
资金型家族信托是委托人交付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给受托人并设立家族信托,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投资管理的方式包括:全权委托型、委托人指令型、投资顾问型、和混合型。在这四种模式下,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决策者不同,相应的,信托投资运用的指令发送和行使流程也有所不同。
(1)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
在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自主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2)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
在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指令,信托公司形式审查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性后,相应执行。
(3)投资顾问型家族信托
在投资顾问型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相比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会多一个环节,一般需由投资顾问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后,再由委托人出具确认指令。此种模式比较常见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中。客户由银行推荐,银行也会同时在家族信托层面担任投资顾问。
(4)混合型家族信托
混合型家族信托,即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方式可能会根据投资范围的不同,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的管理模式。另外一种会出现混合型的情况是,信托存续期间存在投资模式切换,比如委托人生前采取委托人指令型,委托人身故后采取全权委托型。
3.2 股权及股票家族信托
目前我国股权/股票家族信托因面临登记、监管、税收等多方面的障碍,相对而言发展不算迅速,但确有不少信托公司已有落地的股权/股票家族信托项目。
实务中,股权/股票家族信托采用较多的架构是:委托人先设立一个资金信托,信托资金未来用于取得股权。其次,家族信托会与客户共同设立一个SPV,可以是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合伙企业为例,在合伙企业中,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受托人代表家族信托担任有限合伙人(LP)。
如此设计,可以实现:一方面,家族信托需要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实现股权的交付;另一方面,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主体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和经营目标企业。家族信托作为出资的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也仅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有限地承担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合伙企业设立之后,家族信托的资金就用来缴付LP在合伙企业中认缴份额的出资款,从而成为了合伙企业的可支配资金。
接下来,SPV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委托人用来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又回到委托人手里。实务中,取得股权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例如,还可以通过对目标企业增资的方式取得股权,此时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交付的资金则会作为增资款留在目标企业当中。
一般来说,委托人虽然希望通过信托来实现风险隔离,但仍然希望控制企业,不希望信托公司干预企业的经营。相反,信托公司主观上并不想参与公司经营,因为需要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客观上信托公司也不具备管理公司的能力。经营企业是个技术活,特别是家族企业可能各行各业,具有很高的管理门槛。所以,股权家族信托设立后,公司治理都是围绕如何使得委托人继续享有控制权。
在这个架构中,合伙企业SPV层面,本身是由GP来负责企业的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信托作为LP不能参与企业的具体运营。所以,实际上就是由委托人控制的GP在管理合伙企业,进而管理家族企业。此外,在目标公司层面,委托人还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一定管理。
在股票家族信托中,除了上述构架外,也有家族信托是直接持有股票,即客户设立资金信托,受托人以信托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买入股票并长期持有。
当然,股票家族信托相较股权家族信托更为复杂,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比如信息披露、权益变动、减持新规和一致行动认定等。
3.3 金融产品受益权家族信托
金融产品受益权家族信托,通常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产品项下其作为受益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作为信托财产用来设立的家族信托。其中,包括两类金融产品受益权,即保险金请求权(或者称为:保险金受益权)和信托受益权。
在信托结构上,首先,委托人与金融产品管理人签订金融产品合同,此时委托人就享有了金融产品受益权。接下来,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家族信托合同,设立家族信托,并变更信托公司为金融产品受益权的对应受益人,这一步实现了信托财产的交付。未来,当金融产品变现,对应的利益就由金融产品管理人支付给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并最终支付给信托受益人。金融产品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核心的信托财产交付环节都是采用了变更对应金融产品受益人的方式,因此信托的架构较为类似。
3.4 不动产家族信托
实务中,将不动产装入信托的案例较少。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毋庸置疑,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背景下,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实际视同于以企业(信托公司)作为不动产的交易主体进行不动产买卖,交易的税费成本较高,且涉及限购等政策约束。并且,在市场上的不动产中,流通性较强的住宅类资产难以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可以产生现金流,但又存在变现难的问题。因此,国内的不动产家族信托较为少见,目前只有少数信托公司落地了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
此处列示两种不动产家族信托的架构,即家族信托直接持有不动产和通过SPV持有不动产。实务中,具体选择何种架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负的影响以及对于不动产经营与未来变现的考虑。
以某信托公司曾落地的一单不动产家族信托业务为例。信托结构是由客户先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以家族信托名义搭建SPV,通过SPV取得指定商业物业。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为:针对商业物业,运用方式为长期持有,并聘请委托人认可的有权人负责日常经营,经营收益以分红的方式通过SPV回流至家族信托。若未来委托人有资金追加进信托或者物业分红/处分的收益进入信托,则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由受托人全权委托、亦可聘请外部投顾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3.5 艺术品等特殊动产家族信托
艺术品等特殊动产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是书画、珠宝、古董等艺术品或者其他特殊动产。实务中,对于超高净值客户来说,高价值的艺术品已经成为家族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艺术品市场拍卖制度的完善和市场认可度的提升,以及相关财产保险制度的成熟,艺术品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已具备成熟的环境与条件,实务中多家信托公司已经成功落地了以艺术品设立家族信托的案例。
在信托结构上,委托人首先需要对艺术品进行鉴定和评估,然后将相关艺术品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代表家族信托)。另外,考虑到信托公司一般不具备保管该等艺术品的条件,信托项下会设置保管人,由专业的保管机构保管该等艺术品。
3.6 家族慈善信托
除上述以信托财产类型的不同而衍生出的家族信托业务模式外,家族慈善信托也日益成为家族信托业务领域的重要应用模式之一。
家族慈善,顾名思义,即在家族财富传承的同时实现慈善安排,在当前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国内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对于慈善规划工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而家族慈善信托作为一款集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及公益慈善安排为一体的财富规划工具更是引起了众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
家族慈善信托,与单纯的慈善信托不同,是指在家族信托这个私益信托基础上进行慈善安排,使得公益私益两者有机结合,帮助财富家庭实现物质、精神的双传承。
在信托结构上,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并指定其亲属和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在这个双信托架构中,家族信托实现了财富传承管理的私益目的,同时,家族信托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慈善信托,又实现了慈善信托的公益目的,实现了双信托长远稳定的存续。此外,委托人亲属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同时也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监察人或者具体慈善活动的执行人,这样可以让子女深入地参与慈善活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今年下发的《分类通知》就家族信托业务的设立要素做出了一些改变,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慈善信托及慈善组织,这在此前的监管文件中是没有的,可以看出监管对于家族慈善事业的鼓励、支持的态度,后续,也可期待慈善信托就家族信托作为委托人的情况,出台一些文件,进一步推动家族慈善事业的发展。
结语
财富管理的市场越发达,对专业的要求越高,个性化、定制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也同时要求我们服务机构具备专业的人才队伍和信息技术,否则很难胜任市场化服务。
在这个方面,国际上,比如英国、美国已经有专业的机构、专业的组织,来为财富管理行业进行人员的培训或者人员的整合。英国的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协会(The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STEP),目前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家族信托的从业人员的组织,主要由律师、会计师、税务规划师和财富管理的机构人员组成,目前在全球96个国家有110个分支机构,2万多从业人员。它为家族信托的从业人员搭建了一个交流、学习和培训的平台。
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内财富管理服务机构还要在专业化的道路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云程发轫,万里可期。家族信托业务,作为信托的本源业务,未来发展必定呈现出一片蓝海,让我们共同期待!
“递爱福-专业志愿服务(DAF-Pro Bono)公益培训项目”(音频+文字课程)已于小鹅通平台上线,可扫描二维码免费学习。